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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南律师亲办案例
梁某某诉黄某相邻关系房屋漏水一案
来源:李思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30
浏览量:775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梁仲甫的委托,指派李思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予审议:
一、被告用水不当及未处理好厨房及厕所的防渗层是导致原告天花板渗漏及相关损失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原告入住后不久,被告开始对自己的402室房屋进行装修,在其装修完毕后,原告302室的家中的厨房及厕所就开始出现漏水,现造成原告厨房及厕所天花板、墙面大面积脱皮,发黄和水迹。被告作为402室的产权人其有义务妥善处理好自己的房屋,合理用水,并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及保养。但是,被告在对有防渗、防水要求的厨房及厕所装修时,并未处理好防渗层的问题,加上用水的方式不当,才酿成本案,被告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系一位75岁的未婚孤寡老人,已遭漏水之苦长达9年,这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并且给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
2004年至今,原告的厨房及厕所不断出现漏水。厨房的漏水使得原告无法在家正常做饭,每当用水高峰期,渗漏下来的污水甚至直接滴进饭锅,这使原告非常气愤,无法忍受。
厕所的漏水使得原告无法正常在家入厕并且散发出阵阵恶臭,原告在厕所搭上一块塑料布遮挡也无法解决。被迫无奈,原告每次上厕所只好下楼赶去附近的公厕,有时因腿脚不利索、行动不便而使得原告大小便失禁,拉在裤子中,这给其生活带来非常大的不便。
原告是一名75岁的未婚孤寡老人,无儿无女,平时只有一个人生活,生活条件非常艰苦,这9年的漏水之苦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使得原告有家不能回,有厨房不能用。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为楼下楼上邻居,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应当相互体谅,团结互助。希望被告能够妥善处理好此事,化解矛盾,发扬一下“尊老爱幼”的美德。
综上,被告用水不当及装修时未处理好防渗层,使得楼下的原告的厨房及厕所大面积脱皮、发黄和水迹,并且使得原告不能正常生活,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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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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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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