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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发生工伤,十级伤残,通过本律师积极争取到赔偿
来源:李思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1
浏览量:1218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李思南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仲裁,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简要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审议: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359,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xx汽车集团公司车厢内饰件厂间建立起劳动关系,任喷漆工一职。2013927日张国生在车间作业时不慎受伤,造成腰部顶伤,左第十肋骨骨折。后经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南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另,申请人20136月至20145月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5088元,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仅为2190元。2014517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申请人未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车间内喷漆工作受工伤,造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十级工伤劳动者依法享受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24个月。

三、被申请人应当按照5088/月的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①申请人张XX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三个部分构成。根据张国生提供的“工资卡银行明细表、奖金卡银行明细表和补贴证明”可以证实申请人月实际工资为5088元。

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资依法足额向社保局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64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本案中,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5088元,而被申请人却以2190元的缴费基数为申请人参保,明显未足额未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存在少报、瞒报、减少自身应当承担法定义务的过错行为,使得申请人只能从社保局按2190/月的标准领取工伤待遇,其瞒报行为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

③我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虽未对“单位少报缴费基数造成劳动者工伤待遇减少”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过错理论,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工伤职工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损失应当由单位补足。

④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外省在本问题上都有明文规定,具有相应的参考价值。《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

四、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工作1年零10天,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632元(5088/*1.5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申请人有劳动关系解除权。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五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张国生实际月平均工资5088元,工作时间为1年零10天,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7632元。

五、被申请人应当足额支付201310月至11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50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申请人张XX因肋骨骨折,疼痛难忍,经厂领导批准后,于2013109日停工休养,20131125日恢复正常上班。但在休养期内,被申请人只是发放了基本工资,但对加拖班的工资和津贴都未足额发放。

综上,被申请人未如实申报申请人月平均工资,少报、瞒报申请人的工伤缴费基数,造成申请人无法按其月平均工资享受工伤待遇,故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差额部分的补足责任;同时,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其应补足;最后被申请人还应按照申请人工作年限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恳请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通过本律师积极协调,工伤受害者获得全部理赔。整个诉讼时间不到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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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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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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